这种现在在米哥曾经工作的工厂就是这种情况,为什么公司会偏向于向劳务公司招聘员工呢,而劳务公司为什么不愿意或者少给劳务员工买保险呢,劳务工和正式工为什么待遇会差别等等问题,米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来做一个解答吧。
公司为什么愿意用劳务工,而少用正式工
公司都是逐利的,那么少用正式工,多用劳务工,其实做为公司来说只减少一点点的员工管理费用。而其他方面比如工资和其他各种福利都是同工同酬的,人工成本并没有省掉什么钱啦。但为什么公司愿意用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务工呢?主要是因为这种劳动工不是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工只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一些季节性很强的公司而言,在生产淡季需要减少人员时,无需支付相关的劳动合同解雇赔偿金,而劳务派遣公司又是同时与多少公司有劳务合作的,那么在东家不需要人的时候,可以安排属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工去另一家公司继续工作。正常来说,对于公司来说,这是比较方便和想聘用劳动公司的劳动工的主要原因,方便灵活。
劳务派遣公司靠什么来赚钱
那么公司按同工同酬的待遇给了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动派遣公司靠什么来赢利呢,主要有三部分,正如题主所说到的,靠给员工少交保险来获利是一种方式,一般劳务公司注册地会在工资比较低的区域,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最低工资给员工买相关的保险,员工福利支出的就少很多。另外劳动公司赢利的部分就是周六的上班按平时加班的1.5倍支付加班费,米哥接触的几个劳务公司,都是把劳务工的周六加班工时,和周一至周五的加班费一样来结算,只按基本小时工资的1.5倍。而实际上用人公司是按2倍来给你的。还有一个也是有些劳务派遣公司要收取的,就是劳务介绍费,介绍成功进厂,就是那种交多少钱包介绍进厂成功的。
劳务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种情况,劳务派遣工如何来保证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第一,当然尽快转为正式工。米哥原来所在的工厂,只要劳务工工作表现积极优秀,主要是稳定,一般来说半年左右就会与劳务工公司解除劳务合同,与所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正式工,免除了被劳务派遣公司剥削的这一节工资福利。另外在进入劳动公司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睁大眼晴,不要一古脑的签了,要求写明五险一金和加班费等待遇问题,明确了再签,签了之后就不要再抱怨不公平,这是一种契约精神。
看完全部问题,才知道你说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违法参保问题。先了解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和责任,再谈解决的办法。
第一,要了解劳务派遣公司人工成本来源。劳务派遣公司自身并不创造价值,通过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获得劳务费收入,来解决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解决自己公司管理人员和运营费用。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用工单位需要支付的费用项目应包括:1、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2、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3、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4、经济补偿等费用。
5、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6、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第二,用工单位依法支付所有费用了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包括社会保险费在内的人工成本费用。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包括社会保险费在内的人工费用,则涉嫌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
第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为员工参保了没有。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在用工单位依法支付了包括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涉嫌违法参加社会保险行为。
综上,根据违法参保主体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部门举报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或者同时举报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